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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術改造項目設備進口報關

來源: 2007/7/30 0:00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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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一、申請。經國務院主部、委或省級主管部以及經國家批準列為經濟特區(qū)、沿海公開城市、沿海經濟公開區(qū)的市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列入技術改造計劃的項目,在辦理技術改造設備進口報關時,須向入境地海關交驗下列單證:
    (1)《進口貨物報關單》一式三份;
    (2)金額證明、裝箱單及貨運單據;
    (3)涉及國家限制進口的貨物,須提交《進口貨物許可證》;
    (4)由主管海關簽章的《進口技術改造設備減免稅申請表》。此表由申請單位填報,經主管海關簽章后,即作為代替批準減免稅通知書 。
    (5)如屬于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商品種類表的,須提交國家商檢部門出具的商檢證明 。
    二、海關查驗放行。海關對列入技術改造項目并申請報關的企業(yè)提交的上述單證進行審核,并查驗核對貨物。如符合入境要求的,由海關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圖章,予以放行。

〖說明〗
    (1)《進口技術改造設備減免稅申請表》由海關統一規(guī)定格式,申請單位應將所引進的技術設備名稱、數量、合同金額、合同號等各項欄目填寫清楚,內容應與《證明書》和進口訂貨合同一致。對品種繁多、申請表內無法填列的,可以附清單,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。
    (2)經海關核發(fā)的《進口技術改造設備減免稅申請表》內列明的貨物,如分批分口岸進口時,則在每次進口時,由進口地海關在申請表上批注已進口的情況(包括名稱、數量、金額、查驗日期、報關單編號等),在加蓋海關圖章后,發(fā)還給申請人或其代理人,憑以辦理下批進口貨物的減免稅。待貨物較后一次進口時,須將申請表交回海關注銷。
    (3)減免稅進口的技術改造設備,申請單位因故需要轉讓或出售,須事先向主管海關申報,由海關核準并按章補交進口稅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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